厦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编辑 点击数:日期:2023-04-27 10:25:56

 厦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21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和效益,促进教育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提高教育科研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加快建设教育现代化强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知识贡献。

第三条  厦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市、坚持导向、公平公正、保证重点、择优立项、确保质量。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厦门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厦门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作为厦门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课题选题和类别

第六条  厦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两类。

本市被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的各类课题,由领导小组增补为市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由上级有关部门下达或教育改革实践中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由领导小组审定后,立项为市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

第四章  申报

第七条  申请厦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厦门市教育系统的教育工作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申请人须主持过区级及以上课题或担任过市级及以上课题的核心成员。硕士及以上学历的申请者不受此限制。

(三)申请人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

(四)申请人每年只能申报1个课题,不得交叉重复申报。已承担市级及以上课题未结题的课题主持人不能申报当年度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八条  在课题申报受理期限内,申请人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厦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和课题设计论证活页,并签署“学术诚信承诺书”,经单位审定,报送市规划办。区属学校由区教师进修学校组织推荐。

第九条  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五章  评审

第十条  评审确定为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运用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和科学的教育理论指导课题研究全过程;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三)课题研究思路清晰,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核心概念界定清晰,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恰当;

(四)预期成果须有研究报告、论文或专著等研究性成果,预期能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研究成果具有出版、应用和推广的价值。

第十一条  规划办对申报的课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后报送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第十二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领导和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三条  规划办负责向市财政申请课题资助经费,市财政批复后,根据分配原则下拨资助经费。课题承担单位应设立配套经费,确保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课题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单独建账、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的方法。

第十五条  课题资助经费开支应严格按照《厦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科类课题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厦社科联联[2017]4号)》等相关财务制度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资助经费拨至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由课题主持人安排使用,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监督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无故不完成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规划办将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触犯法律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管理

第十八条  课题审批立项后,主持人应在立项文件公布之后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将开题报告和专家评议意见报送规划办。

第十九条  研究过程中,课题名称、主持人、研究内容、预期成果等一般不允许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应在中期检查前向规划办申请变更,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规划办将适时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各课题组需按要求报送中期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课题主持人应主持课题研究全过程,负责协调课题组成员关系,合理配置人员、经费、信息等资源,努力完成研究计划,取得预期成果。

第二十二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课题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并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规划办撤销课题。

(一)以课题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和营利行为;

(二)私刻课题公章;

(三)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四)剽窃他人成果;

(五)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六)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的课题,应追回课题经费,并取消课题主持人今后5年申报或参与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资格,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需承担相应管理责任,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章  鉴定

第二十四条  凡厦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均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对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应自行聘请擅长本研究领域的专家进行结题鉴定。

第二十六条  结题鉴定专家应本着科学的精神,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成果进行全面评议与鉴定,并提出成果能否通过鉴定的明确意见。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结题汇编材料包括:课题立项通知书、课题申请书、课题开题报告、课题中期报告、课题研究报告、课题成果公报、课题专家鉴定表、反映研究成果的其他资料目录及具体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结题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课题研究计划如期完成研究任务,并提供完整的结题材料。

(二)课题主持人至少有1篇与课题相关的论文发表在《厦门教育》或市级汇编或CN刊物,且须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

(三)课题研究成果代表作发表时须在醒目位置独家标明“厦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课题批准号:×××)成果”字样。

(四)每位课题组核心成员至少有1篇与课题相关的论文在市级及以上汇编或刊物发表。

(五)凡要列入结题证书的其他课题组成员,每人须有1篇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成果(发表与否均可)。

第二十九条  规划办每年组织专家集中对课题结题材料进行审核;对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的课题,颁发《厦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对被评为“不合格”的课题,予以退回,要求重新研究、重新鉴定。

第九章  奖励

第三十条  通过鉴定并对推动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促进作用的科研成果,教育行政部门和课题承担单位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和推广。

第三十一条  领导小组设立教育科研专著资助出版专项经费,支持优秀教育科研成果出版。

第三十二条  领导小组定期开展厦门市教育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执行对象为厦门市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2021年度及之后立项的课题。在此之前立项的课题按照原来的管理办法执行。未尽事宜将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厦门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