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决策咨询研究重大课题管理办法(2022)

来源:本站编辑 点击数:日期:2023-04-27 10:25:20

  

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决策咨询研究重大课题管理办法

2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决策咨询研究重大课题管理,提高决策咨询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服务决策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决策咨询研究重大课题(以下简称课题),是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重点问题和福建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开展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课题。

    第三条 课题管理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服务决策需要,坚持实行规划化、制度化的全流程管理,确保研究成果质量。

    第四条 管理机构

    课题由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发布。

课题具体管理工作由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评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评价服务中心)负责。

    评价服务中心应当建立课题联络制度,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跟踪指导,协调有关事项。

    评价服务中心组织建立课题评审专家库,并健全专家库的运行管理、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专家库由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和省内相关领域的权威性、代表性专家学者组成。

    评价服务中心应当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课题计划与课题承接

    第五条 课题计划安排

    课题计划原则上按年度作出安排,由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确定选题。

    第六条 课题承担人确定方式

    课题按招标或委托等方式,确定课题承担人。

    第七条 课题招标

    课题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八条 课题招标文件

实行公开招标的课题,应当按规定通过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决策咨询研究重大课题申报公告》(以下简称《申报公告》)。

第九条 课题投标

    对于实行公开招标的课题,具有相应研究能力及条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对于实行邀请招标的课题,受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报。

    申报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在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网站下载《课题申请书》,并按照《申报公告》及申报要求填报。

    第十条 课题评标

    评价服务中心对投标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课题承担人推荐人选,报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最终确定课题承担人。

    第十一条 中标结果公布

    课题招标确定的最终承担人,通过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委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课题,可以采用委托方式确定课题承担人:

    (一)需要在短期内提供研究成果的;

    (二)课题专业性较强,适合的研究人员较为有限的;

    (三)课题涉及领域已有相关研究成果的;

(四)课题招标结果流标的;

(五)在《发展研究》杂志上发表(从2021年第2期起),具有决策咨询价值的文稿;

(六)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认为需要采取委托方式的其他情形,比如涉及机密、国家安全等。

第十三条 委托确定

(一)采用委托方式确定课题承担人的课题,评价服务中心应当与承担人进行沟通,达成初步意向后由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决定。

(二)同一课题,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可以根据课题需要或者委托的实际情况,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课题承担人。

(三)在《发展研究》杂志上发表的文稿,由编辑部根据文稿是否具有决策咨询价值,提出委托开展决策咨询重大课题研究的请示,经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同意后予以立项并拨付3万元的研究经费,立项后3个月内提交研究成果,评价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为优良的予以结项并拨付2万元剩余经费,评审结果为合格的予以结项但不再拨付剩余经费,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结项、不再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 课题平台开放

为吸引更多社科界人士为福建发展建言献策,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将进一步开放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平台,吸纳省内相关单位通过该平台发布决策咨询研究课题。此类课题由需求单位自行选题并提供相应经费保障,由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按照本管理办法统一组织课题的发布、立项和结项等工作,享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课题同等待遇,课题日常管理由课题需求单位承担。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 课题立项

课题立项后拨付60%的研究经费,提交研究成果后根据成果质量决定是否结项、是否拨付40%的剩余研究经费。

对部分申报人数较多且申报质量普遍较高的课题,经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同意后,可以由多个课题组同时立项,形成既竞争又合作的课题研究模式,由不同课题组从不同角度同时参与课题研究,各自提交研究成果报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同一课题的每个课题组在立项后均拨付给60%课题研究经费,提交研究成果后根据成果质量决定是否结项、是否拨付剩余研究经费。

课题承担人经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确定后,由评价服务中心向课题承担人出具《立项通知书》或课题委托通知后立项。

    第十 课题开题

课题立项后,由评价服务中心安排课题开题会,确定课题的研究方向和基本框架,并与课题承担人约定提交提纲等相关研究材料的具体时间。

第十 承担人义务

    课题承担人应当按《课题申请书》要求,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课题承担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详细研究提纲和具体实施计划;在研究中期提交中期研究成果或最新观点材料;在研究期末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及成果摘要。

    课题内容需要保密的,课题承担人应当遵守保密要求,不得以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讲学、互联网上发布相关信息等方式向外披露。

    第十 中期交流

课题承担人提交中期研究成果后,由评价服务中心组织中期交流会,提出课题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 课题终止

    课题若存在下列其中一种情形,经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审核同意后,对该课题予以终止:

    (一)因情势变更,课题研究已无必要的;

(二)因课题承担人的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开展课题研究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课题终止,由评价服务中心或课题承担人作出相关说明。

    二十 课题成果评审、认定

课题承担人按课题研究计划进度要求提交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后,评价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课题成果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由评审专家签字确认。评审结果包括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类。获得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成果直接评定为优良等级。课题评审费按照《闽财行2016﹞8》相关标准执行,每名专家每半天发放评审费1000元。

    第二十 课题结项

评审结果为优良的,予以结项,同时拨付40%的剩余研究经费;评审结果为合格的,予以结项,但不再拨付40%的剩余研究经费;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结项且不再拨付40%的剩余研究经费。

其中,一个课题由多个课题组同时承担的项目,各个课题组提交研究成果后由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根据成果质量,对评审结果为优良的课题组予以结项并拨付40%的剩余研究经费;对评审结果为合格的课题组予以结项但不再拨付40%的剩余研究经费;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课题组不予结项且不再拨付40%的剩余研究经费。

由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评价服务中心颁发立项和结项确认书。

    第二十 课题撤项

    课题若存在下列其中一种情形,经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审核同意后,对该课题予以撤项:

    (一)研究成果不符合《申报公告》《课题申请书》或委托立项要求,经修改调整后仍不符合课题研究要求的;

    (二)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

    (三)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四)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课题撤项,应当通知课题承担人,并在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网站予以公布。因课题承担人的过错撤销课题的,课题承担人第二年不得申报、承担课题。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 成果权属确定

    课题研究成果的著作权,归属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其他单位出资在该课题平台上发布的课题,课题研究成果的著作权归属出资单位。经出资单位同意,成果发表和运用时课题组成员可以署名。

    第二十 成果应用

    课题研究成果视成果质量可在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报告》上发表,质量较高的研究成果可发《研究专报》并报送省领导。

    第二十 发表要求

    研究成果未经结题,不得以立项课题名义公开发表。

    未经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同意,课题承担人不得将成果提供给有关方面出版、发表。

    课题成果需要正式出版、发表或者内部刊用的,应当标明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决策咨询重大课题研究成果字样。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 经费资助

    课题立项后拨付60%的经费,课题结项且评审结果为优良的拨付剩余经费,评审结果为合格、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剩余经费。经费拨付方式也可由评价服务中心与课题承担人进行约定。

    第二十 经费使用要求

    课题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并按照承接单位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课题经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 经费缓拨与停拨

    课题承担人未按计划进度完成研究任务或提交的研究成果未获通过的,缓拨或停拨资助经费;课题终止的,停拨资助经费余款;课题撤项的,撤销全部经费资助,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归档

    本办法中各类课题申报、评审、委托及研究成果等资料,由评价服务中心统一归档。

三十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12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