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科研专著资助出版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编辑 点击数:日期:2023-04-27 10:26:18

 厦门市教育科研专著资助出版管理办法

2021年3月修订)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促进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与推广,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教育科研专著资助出版项目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提高教育科研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加快建设教育现代化强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知识贡献。

第三条  厦门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市教育科研专著资助出版工作,厦门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负责全市教育科研专著资助出版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著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厦门市教育系统的在职教育工作者,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申请人必须是专著的独立作者。

(三)申请人3年内只能获得1次资助,且在职工作期间最多只能获得该项目资助3次。

第五条  申请资助出版的专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教育改革的正确方向。

(二)必须是教育科研的理论性或应用性研究成果,能够紧密联系我市教育教学改革实际,研究视角独特,有一定的创新性,对促进我市教育科学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我市教育教学改革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三)必须是未获得过其他资助出版的项目。

(四)必须已全部完成,排版字数在20万字及以上。

(五)不能是校本教材、教辅材料、文艺作品、论文集、课题成果汇编,不能是合著、编著、编译。

第六条  规划办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申请资助出版的专著进行资格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后报送领导小组审批立项。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领导和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二)根据立项情况统一向市财政申请资助出版经费,市财政下拨经费后,规划办分别与作者及其所在单位签订资助出版协议书,并将资助经费下拨到专著作者所在单位。

(三)对已立项的教育科研专著资助出版项目进行跟踪,督促作者按要求完成专著的出版和派送工作。

(四)做好专著出版后的归档等管理工作。

(五)每年公布当年度教育科研专著出版情况。

第七条  专著作者及其所在单位的责任如下:

(一)资助出版的经费须于资助当年执行完毕,并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如出版经费超过资助金额,不足部分由作者或其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二)专著作者在申请项目时,须签学术诚信承诺书。确保专著内容无侵权行为。

(三)按照出版协议书约定的时间按时出版。若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按时出版专著的,须向规划办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规划办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半年。

(四)资助出版的专著书名在正式立项后不得更改。

(五)资助出版的专著须在专著封面的左上角或扉页标明“厦门市教育科研专著资助出版项目”字样,资助出版的印数不得少于1000本。

(六)资助出版的专著出版前,作者须跟出版社签订书面合同。

(七)专著出版后,作者须向规划办提交与出版社签订的合同、发票和转账回单的复印件。

(八)资助出版的1000本专著出版后不得进行销售,须送交规划办100本,其余去向应作记录,并于半年内向规划办报备。

(九)作者所在单位负责督促作者按时、高质量完成专著的出版

第八条  若作者违反上述第七条中任何一项规定的,规划办将予以撤项处理,追回资助款,并取消作者今后5年申报厦门市教育科研专著资助项目的资格。作者所在单位需承担相应管理责任,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执行对象为2021年度及之后的厦门市教育科研专著资助出版项目。此前立项的资助出版项目按照原来的管理办法执行。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厦门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