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省社科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更好推动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项目经费来源于省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省社科项目经费管理,应当以出优秀成果、出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突出理论创新和实际贡献,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注重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条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2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一)结项等级为“优秀”的,2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二)结项等级为“良好”的,2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

(三)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对于科研规模较小的特别委托项目(经费不超过2万元),原则上可采取后补助方式,经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经费,全部作为间接费用使用。

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责任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依据项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后,间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从项目经费中调剂安排。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并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责任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由责任单位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经费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直接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需在《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系统》中填报,并经责任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第十四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经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列示,并写明外拨经费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经费。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的;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经费,需要增列的。

有以下情况需调剂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审批或备案:

(一)设备费预算、外拨经费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项目责任单位审批。

(二)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项目责任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  省社科项目经费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经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福建省有关科研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福建省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责任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外拨经费的项目,外拨经费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成果鉴定的费用由省社科规划办支付。

第二十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项目责任单位在提取间接费用后,直接费用的结余部分可按照本单位实际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报销方式,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一)直接费用的结余经费可实行“包干使用”,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供本人签字的经费使用清单及说明,经项目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单位领导审批后报销。

(二)直接费用的结余经费可以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结余经费管理,健全结余经费盘活机制,加快经费使用进度。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省社科规划办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退回结余经费、退回结余经费和绩效支出、退回已拨经费处理。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省社科联。所退经费由省社科规划办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项目责任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原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新项目责任单位转拨需转拨的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办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加强立项项目经费预算和结项项目经费决算的管理。

(二)加强项目经费使用的绩效管理,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三)对在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经费使用等管理权限。

(二)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绩效管理,强化经费使用绩效监控和评价,保障经费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四)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经费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五)建立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经费、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六)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经费管理承诺机制,承诺依法履行项目经费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

(二)承诺提供真实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项目经费,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二)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经费;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经费;

(六)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在使用项目经费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对项目责任单位和科研人员在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应当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按规定对省社科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省社科规划办按规定对项目责任单位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社科规划办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经费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项目责任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在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社科基金各类项目经费,省社科基金其他资助项目经费,未制定有关办法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会同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17年5月23日省财政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印发的《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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