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加强和规范厦门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市自然基金项目”)管理,促进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发展,提升科技源头供给能力,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闽科基〔2016〕7号)、《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科规〔2022〕1号)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自然基金项目是市级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支持围绕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开展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申报领域为数理科学、化学科学、生命科学、医学科学、地球科学、工程与材料科学、信息科学七大类。若项目研究内容符合厦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的重点支持领域,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支持。
第三条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市自然基金项目的统筹管理。项目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和具体实施,履行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自然基金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鼓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共同设立联合资助基金项目(以下简称“联合项目”)。
第五条市自然基金项目分为青年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青年项目”)、面上项目和联合项目,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六条市自然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具有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能力的在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厦门市重点培育研发机构或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福建省实验室和运行优良的厦门市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规范,科研诚信良好,具备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和设施。
第七条市科技局仅受理依托单位推荐申报的青年项目和面上项目,并开展评审和立项推荐。联合项目在未获青年项目或面上项目立项推荐的申报项目中进一步择优推荐,经项目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同意后予以立项,研究经费由依托单位全部自筹解决,项目验收时无需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其他环节的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青年项目和面上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市自然基金项目申报通知,项目限项申报。
第九条依托单位聘用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含博士后)可作为项目负责人(限为1人)申报市自然基金项目,每个申请人当年限申报一项市自然基金项目,所申报项目应符合年度申报通知要求。项目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二)青年项目的申请人,截至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不超过35周岁,女性不超过38周岁,已作为负责人承担过青年项目的不得再次申报该类型项目;
(三)截至年度申报通知发布之日,无作为项目负责人在研的国家、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及厦门市市科技计划项目;
(四)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不得早于项目实施时间。
第十条市自然基金项目的评审与立项流程为:
(一)形式审核。各依托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核,并在网上填报。
(二)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填报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集体研究。市科技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等综合考虑,择优推荐,报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形成拟立项意见。
(四)项目公示。拟立项项目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立项下达。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一条项目依托单位和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市自然基金项目合同,明确研究内容、验收指标等,验收指标应至少包含一篇论文或一件知识产权,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青年项目和面上项目的研究经费由财政资金定额资助,经费使用范围应符合《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科规〔2022〕1号)有关规定。经费使用实行“包干制”:项目申报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执行过程中可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项目验收需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十三条依托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根据市科技局要求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至其他依托单位,需在新单位继续开展项目研究,且能实现项目合同原定内容和计划,项目负责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报市科技局批准后继续实施。
第十四条市自然基金项目终止分为主动终止和被动终止两种情形。
(一)出现以下情形的,项目依托单位可以在合同执行期内提出主动终止申请:
1.项目依托单位经营困难或停止经营;
2.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离职致使项目无法实施的;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4.项目依托单位因故不愿意继续实施项目的。
(二)出现以下情形的,项目将被动终止:
1.项目依托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验收;
2.项目依托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且未主动提出项目终止申请;
3.项目依托单位未主动提出终止申请,但项目实际已停止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知识产权等,应注明“厦门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英文: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Xiamen, China)资助及项目编号。发表论文,项目负责人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市自然基金项目编号应排名前两位。知识产权,项目负责人应为第一申请人或完成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作为项目验收成果。
第十六条 市自然基金项目在简易验收基础上出具验收结论。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在线上提交验收材料,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审核合项目完成情况,项目主要验收指标达成且财政资助经费支出比例不低于70%的,验收结论为“合格”。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在项目形式审核、实施过程、项目验收及资金管理等未履职尽责,或者年度验收项目合格率较低时,市科技局酌情核减该单位下一年度项目推荐名额。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科规〔2022〕1号)等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