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科研专著资助出版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编辑 点击数:日期:2016-04-11 10:58:55

(2016年3月修订)第一稿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促进我市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与推广,厦门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负责对我市教育科研专著资助出版项目进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申请资助出版的专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教育改革的正确方向。

(二)必须是教育科研的理论性或应用性研究成果,对促进我市教育科学决策和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意义。

(三)能够紧密联系我市教育教学改革实际,研究视角独特的创新性科研成果。

(四)申请资助出版的专著不能是校本教材、教辅材料、文艺作品、论文集、课题成果汇编等。

(五)申请人必须是我市教育系统的在岗人员。申请人三年内只能得到一次资助。申请人必须是著作权所有者。

(六)申请资助出版的专著必须是未申报过其他出版资助的项目,并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或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行专家的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必须客观、公正,有具体评价。

第三条  申请人于每年4-5月向规划办提交《厦门市教育科研专著资助出版申请审批表》,并提交80%以上的书稿(10万字以上)。

第四条  规划办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申请资助出版的专著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厦门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二)根据立项情况统一向市财政申请资助出版经费,市财政下拨经费后,规划办分别与作者及其所在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将资助经费下拨到专著作者所在单位。

(三)对已立项的教育科研专著资助出版项目进行跟踪,敦促作者按要求完成专著的出版工作。

(四)做好专著出版后的派送、归档管理工作。

(五)每年公布当年度教育科研专著出版情况。

第五条  评审专家的职责为:审议申报专著的思想性、科学性及出版价值,对申请资助出版的专著提出修改意见,并向规划办提交评审意见。

第六条  专著作者及其所在单位的责任如下:

(一)资助出版的经费须于资助当年执行完毕,并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如出版经费超过资助金额,不足部分由作者或其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二)按照跟规划办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时间出版专著,印数不得少于1000册(套)。

(三)资助出版的专著须在专著封面的左上角或扉页标明“厦门市教育科研专著资助出版项目”字样。

(四)资助出版的专著出版前,作者须跟出版社签订书面合同。

(五)专著出版后,作者须向规划办提交所有手续材料,包括:专著经费预算、与出版社合同复印件、向出版社转账出版经费的发票复印件。

(六)资助出版的专著出版后不得进行销售,须送交规划办50本,其余去向应作记录,并于半年内向规划办报备。若半年内无法完成派送,可由规划办协助完成。

(七)作者所在单位负责督促作者按时、高质量完成专著的出版

违反上述任一条规定的,规划办将进行通报批评,追回资助款,取消作者今后10年申报厦门市教育科研专著资助项目和教科研奖的资格。作者所在单位应协助规划办追回资助款,追款期间,限制该单位人员继续申请教育科研专著资助项目。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厦门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起执行,未尽事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