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来源:本站编辑 点击数:日期:2016-04-11 10:55:33

(2016年3月修订)第一稿

 

第一条  评奖宗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教育智库的精神,实施“科研兴教”战略,加强我市教育科研工作,激励我市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参与教育科研的积极性,提高教育科研的质量与水平,促进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厦门市教育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根据《厦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规定,定期举办全市教育科学成果的评奖活动。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践,全面总结并检阅我市各个时期在教育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丰硕成果,进一步推进我市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和创新,提高教育科研质量,为厦门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评奖工作要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道德标准;倡导质量第一;体现社会贡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参评对象

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市属高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等教师及教育工作者个人均可申报。每人每个类型成果限报1项。

第四条  参评成果类型

参评的成果类型包括:

(一)已经完成结题的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市级课改课题,市级重大教育调研课题、已经在区级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区级教育科研规划课题;

(二)公开出版的教育科研专著;

(三)在公开刊物及《厦门教育》上发表的教育科研论文。

第五条  参评范围

(一)每次评奖活动规定期限内所取得或发表的教育科学研究成果。

(二)一项成果同时具备课题、专著、论文三种性质的,只能申报其中某一类,不能兼报。

(三)已获得市级(含市部委办局、社科联)和市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不再参评。

第六条  申报办法

(一)参评单位或个人应填报《厦门市教育科学成果奖申请评审表》。

(二)参评单位或个人于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和参评材料直接报送市规划办。

(三)参评课题原则上由课题主持人或执笔人申报,报送材料为:课题实验报告或研究报告、1—2项最能体现课题研究价值的其他研究成果;市级规划课题以外的须提供立项证明、结题证明及课题研究人员组成证明。课题实验报告或研究报告统一用A4纸复印;复印时必须隐去涉及课题组人员的相关信息(如姓名、单位等)。

(四)参评专著必须由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领衔申报;集体成果取前5名作者;申报教育科研专著的作者或主编必须明确告知专著的其他相关作者。

(五)参评论文必须由第一作者申报,取前2名作者;申报的第一作者必须明确告知其他相关作者;科研论文的字数原则上不少于4000字;申报材料必须是公开刊物或《厦门教育》杂志上发表论文的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复印时必须隐去所有涉及作者的信息,包括作者姓名、作者单位、显示发表刊物名称的页眉页脚等;交申报表时需出示论文发表原件,审查通过后带回;交申报材料时须同时提交一份显示发表刊物名称、刊物号、参评文章目录的复印件。

第七条  评审原则

对参评成果在指导思想、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社会效益、研究方规划办组织法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参评成果应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和应用性的特点,能围绕我国、我省,尤其是我市教育教学改革的重大问题、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基本原则是:

    (一)科学性原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要求成果观点正确,材料详实,论证严密,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

(二)创新性原则:研究成果要能反映时代的要求,对教育实践中面临的难点、热点问题有独立的见解,以改革和发展的观点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经验和方法。

(三)实践性原则:研究成果能对当前教育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第八条  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一般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资格审查阶段。由规划办组织对申报成果按申报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阶段:初审阶段。由规划办组织专家分别对各种类型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分,计算每项成果的平均得分,从高到低排列,在小组内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和提出意见,推荐获奖项目及获奖等级。

第三阶段:复审。由规划办组织召开专家组长及规划办工作会议,对评审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复审,并最后确定获奖名单,上报厦门市教育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异议处理

获奖成果公布之日起7天内为公示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授奖成果有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规划办提出异议理由和事实根据,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如需保密,请注明)。过期或不按上述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对于剽窃、弄虚作假的成果提出异议,不受公示期限制,一经核实,即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及全部奖金,并予以公布,取消当事人下一届参评资格。

第十条  获奖结果

获奖成果名单由厦门市教育局予以公布,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一条  本奖励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市教育科研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本奖励办法自发布起执行,未尽事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