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来源:本站编辑 点击数:日期:2014-09-01 09:21: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全体教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 学风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术规范;
在各类国际学术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国际规范和惯例。
(一)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二)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成果时要注明出处;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负主要责任。
(四)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安全和保密规定,维护国家荣誉。
第四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即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即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三)不当署名,即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四)滥用学术信誉,即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五)泄密,即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等行为;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三章 制度保障
第五条 建立学风建设机构(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本院学风建设工作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
学术规范问题的实名举报和投诉,并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结论仅限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应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要为学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在学生中进行学术规范宣讲教育;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
第八条 对教师进行每年一轮的科研诚信教育,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内容,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
第九条 在学院网站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其处理结果必须保留3个月以上。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向院学术委员会举报。
第十一条 在接到举报后,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从学术角度展开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
第十二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三条 正式调查中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必要时,院学术委员会可以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并要求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在院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处理方式
1.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人员,我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我院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2.对于违反本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并予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
(二)行政处分决定须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三)被举报人若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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